在歐洲,隨著民智的開啟,人們開始認識到“決斗斷訟”是那么的殘酷和不公。據有的學者的研究,立法廢止決斗斷訟的最強有力的有效動因,應該是始于13世紀破壞了所有封建桎梏的羅馬法復興運動。
在歐洲,隨著民智的開啟,人們開始認識到“決斗斷訟”是那么的殘酷和不公。
據有的學者的研究,立法廢止決斗斷訟的最強有力的有效動因,應該是始于13世紀破壞了所有封建桎梏的羅馬法復興運動。
羅馬法中王權至上理論,對當時新崛起的封建君主們來說再合意不過了,因為當時他們凌駕于強大的封臣之上的權威幾乎僅僅是名義上的。
同時,人與人之間完全平等的理念,不可能不對頭腦清醒的法學家們散發出誘人的吸引力。
其實他們已經對神權、封建權和習慣法上的種種復雜而奇異的特權感到厭煩。如此推崇之下,羅馬法復興進展迅速。
新興勢力對決斗斷訟的第一波攻擊并沒有持續很長時間。最早將其廢除的有效努力,發生于1231年,在皇帝腓特烈二世的那不勒斯法典中。
他宣布決斗斷訟不成其為任何合法證據而無效,并認為它只是一種占ト的類型,與所有平等和公正的觀念不相符。
他禁止今后再適用這種做法,只有證據不可得的謀殺和叛亂案件除外,并且即使在這樣的案件中,它也僅被置于控方的選擇之中,仿佛這不是一種裁判的方式而是一種刑罰。
編纂于差不多同一時期的德意志帝國法典《凱澤權利法》,包含了類似的對于批判決斗不確定性的內容,但并未貿然將其禁止,僅僅是宣布棄絕它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卻又承認它是一項固定的習慣法。
1248年,綽號“征服者”的西班牙阿拉貢國王唐?杰梅一世(Don Jayme I of Aragon),在修訂馬略卡(Majorca)的特許權法令時,禁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進行司法性決斗。
自此15年之內,卡斯蒂利亞的“明智的阿方索”頒布了被統稱為《七編法》的法律匯編。
在這部法典中,他顯然想要盡可能地抑制這種做法,指責它是一項傾向于軍隊階層的習慣法,并且既是一種對上帝的不敬試探,又是一種永恒不公的源頭,應受到懲罰。
由此,他將其置于非常嚴格的限制之下。決斗斷訟只能由國王本人下令進行,并只能發生在紳士之間,而且只能在帶有背信棄義色彩的對人訴訟中,例如不加預警或突然襲擊式的謀殺、毆打或者其他不名譽的行為。對財產的侵犯、縱火、掠奪以及其他罪行,就算沒有公然對抗,也被特別宣布為不遵循這樣的裁決方法。
盡管《七編法》作為一種立法方案沒有獲得應得的成功,盡管它遭到極大抵觸,這些規定仍然維持著,并產生了設想中的效果。
1348年,由阿方索十世(Alfonso XI)頒布的《阿爾卡拉法令集》,其效力延續將近兩個世紀,重申了《七編法》中的限制,但是采用的卻是非常粗略的方式,并且更多是一種附加的而非直接的規定,表現出司法決斗在那時已經是一項不大重要的事務。
事實上,西班牙法學通過西哥特法典和夸張的修訂,如此直接地發源于羅馬法,其《裁斷法典》顯示,決斗斷訟絕對不可能在這個民族的信仰中扎下像蠻族那樣深的根。因此,它更容易被根除。
但是遲至16世紀,仍有一宗案件在查理五世的命令下采取了司法性決斗,決斗當著他的面舉行。
法國圣路易在具體民事行政管理細節方面鮮有失手。他不僅把決斗看作反基督教的不正當做法,而且是一種擾亂封建制度的象征,因此極盡努力地將其壓制。
然而,這種王室權威卻受到嚴格的限制,盡管他著名的《1260年法令》(Ordonnance of1260)正式禁止了其管轄領域之內的決斗審判。他還是不得不承認他無力控制王室領地之外男爵們的法庭。
即使在這個相對有限的范圍之內,我們大致可以根據1270年左右編纂的《法令集》的幾個片段推定,他不能完全擺脫這種做法:不論在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中,都有允許采用決斗斷訟的案件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他甚至授權允許刑事案件中兄弟之間的親自對戰,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須雇用斗士。而幾乎同一時期的日耳曼法律,就像對婚姻關系一樣,禁止了五等以內的親屬之間決斗,并且聲言過去一度禁止七等以內的親屬之間的決斗。
推進和平與公正影響力的每一步,就如同王室法院的法學家們所解釋的那樣,都是對封建領主獨立性的沉重打擊。
他們感到自己的世襲權力被侵犯、削弱到極點,而且他們本能地意識到,王室派遣的地區長官的管轄權越來越大,向巴黎高等法院法庭上訴的案件越來越多,于是領主們的重要性就消失了;而且他們對周圍的人們施行種種剝削的手段被削減了。
沖動的封建領主發現,自己成了曾被自己鄙薄之人的獵物。
這些感情充分體現在了當時的一首歌謠中,不久前被勒—羅克思?德?林希(Le Roux de Lincy)發掘出來。
它顯然是由失意者們寫成的,如此真切地展示了13世紀的保守觀念,其第一節的譯文不容錯過:
汝等法國紳士,辛酸而沮喪
我誠心起誓,愿汝身體健康。
紳士們,愿神佑我,悲劇不再上演
汝等是否依然自由如故!
自由在何處?
汝輩得受熏陶
自信有質詢法律之權柄
在把戲和遁詞的地方汝父慣用之劍實在徒勞
法蘭克人的土地!——此名不復
歸汝——汝領奴隸之地
還有仆役、蠢夫等可鄙之人
如今卻須對其卑躬屈膝!
這項創新之舉遭到多么強大的反對,可見于這樣的事實中:
當圣路易溫厚而堅定的手不再執掌權杖,他的兒子和繼任者便不能維持其父的法律。
1280年,在國王法庭中進行了一次決斗,發生在讓?德?拉?瓦雷特(Jeanne de la Valete)和芒特里徹閣下(the Sire of Montricher)之間,起因是一起縱火案指控。
而在大約1283年左右,腓力甚至親自主持了一次司法性決斗,這僅僅在禁止令頒布之后不到20年而已。
下一位君主“美男子腓力”,一開始同樣犯下了軟弱的錯誤:
1293年,阿馬尼亞克伯爵指控富瓦的雷蒙?伯納犯有叛國罪,被命令舉行決斗,而雙方被迫在日索斯(Gisors)于國王駕前進行戰斗。
盡管羅伯特?德?阿圖瓦在戰斗開始后進行了干涉,并使得腓力將雙方分開。
然而,精明強干而又無所顧忌的腓力,充分把握了機會,而決斗斷訟在他的干預下沒有持續多久。
腓力一步一步走來,而他立法的搖擺不定,則顯示出他所必須應付的風氣是何等頑固不化。
在1296年,他禁止在戰爭期間進行司法性決斗,而在1303年他不得不重申這一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腓力的這些法令不再僅僅限于王室領地范圍,而是旨在規制整個王國的慣例。很可能是由發生在1303年的一個案件所導致的。
據說在這宗謀殺案中,他被迫準許在兩位貴族間進行決斗,這大大違背了他的意愿,盡管他曾竭力勸阻申訴者。
在這種種廢除決斗斷訟的努力上,“美男子腓力”領先于他的時代。
然而,不到三年,他就被迫放棄了原本的立場;而且,對于決斗的恢復,盡管他解釋說是為決斗的消失使得犯罪和奸邪叢生。
與此同時,他特意在書面記錄中表達了自己的見解:作為一種尋求正義的途徑,它毫無價值 。
然而,這道法令對當時盛行的迷信作出了讓步,其表達了這樣一種判斷:那些號稱他們只是為了獲得公正而參與決斗的人,可能是指望上帝介入以偏袒他們的訴求。
盡管存在這些局限,在王室領地內,腓力可不會任人擺布而批準這種做法。
在第二年(1307年),他命令圖盧茲的王室總管在其法庭中不得進行任何決斗斷案,而要將所有可能發生決斗的案件交由巴黎高等法院裁決。
這等于是正式禁止了決斗。
在這整個時期,高等法院在全國各種司法管轄區提出的上訴中收到眾多關于進行決斗的訴求,從中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拒絕這些請求的有效理由是多么的一致。
從1254年到1318年,在記錄判決的公共登記簿中,幾乎找不到一個準許決斗的例子。
我們發現的唯一可疑案例,是發生在1292年的一宗奇案:
在蘇瓦松地方神職人員公會的法庭上,一個男子指控一位女性犯有殺人罪行,而王室官員們以原告系私生子為由,予以拒絕。
因為根據當地的習慣,由此可以說他就是屬于國王的一個農奴。他們推論道,沒有國王的明文恩準,此人不得以自己的身體冒險。
神職人員公會爭論申訴方到底是否為婚生子身份,由于記錄的缺失無法查明,這個案件變得疑云重重,以至于高等法院最終沒有作出任何確切的判決,就敷衍了事地將案件扔出了法院。
在1309年的兩個判決中,表現出《1306年法令》的有效性,因為盡管他們承認決斗在法律上是可能的,但是可以通過訊問調查取得證據而解決。
其中一個案件發生在富瓦和阿馬尼亞克兩位伯爵的舊日紛爭之中,這個判決顯示出:自從他們1293年的那次決斗之后,法律邁出了多么重大的一步。
雷蒙?德?卡東,富瓦伯爵的一位親戚,在國王的法院與阿馬尼亞克進行了決斗;阿馬尼亞克也對富瓦如法炮制,并聲稱他的挑戰優先于雷蒙,而康明吉的伯特蘭也對富瓦提出了挑戰。
所有這些挑戰都出自這些貴族們之間的侵蝕掠奪,而最高法院的判決拒絕批準他們進行任何格斗,命令各方發誓和平相處并為此繳納保證金,而且更進一步判處富瓦向對方和國王支付沉重的賠償金,因為他的某一次劫掠也侵犯了國王的領土。
富瓦伯爵起初拒不服從判決,但是短暫的牢獄之災使他恢復了理性。
盡管付出了如此種種努力,改革的進程仍然是緩慢的。
1314年,當與佛蘭德斯的長期爭端爆發時,腓力發現必須重申他在1296年的命令,在戰爭期間禁止一切司法性決斗,且對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暫停審理。
腓力長久而繁榮的統治尾聲,因他三位兒媳的可怕丑聞而蒙上陰影,其中兩位被判決犯有通奸罪。
巴黎的高德弗洛寫道:第三位,即“長腿腓力”的妻子讓娜(Jeanne),立即用決斗來證明她的無辜:
好心的國王,我求您,陛下
聽我這被告所言
沒有人為我辯護
我的身份如此尊貴
我的心如此純真
辯護如此誠實
或者找來決斗勇士
好維護我的權益
請相信我的誓言
原文標題:“美男子腓力”:羅馬法復興對決斗斷訟的第一波沖擊始于何時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