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90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則進一步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90條第一款還規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考慮到部門規章是國家事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因此要經部門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后通過。然這些會議不是實行表決制,而是實行首長負責制,因此,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審議通過部門規章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而采取首長負責制,在審議部門規章的會議上,與會成員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最后由主持會議的行政首長決定是否通過。
關于國務院所屬的委員會,包括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衛生和健康委員會,也包括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立法法規定的要求,這些委員會制定的規章要經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山Y果呢?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要求: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該規章的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自治州州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我們不妨選取國務院的幾個委員會公布規章的命令看看規章由誰決定的。
2013年9月24日原國家民委主任王正偉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令(第1號)說:《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辦法》已于2013年8月23日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6日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0號)說:《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21年11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4日國家衛健委主任馬曉偉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說:《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日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簽署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4號)說:《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簽署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13號》)說:《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10次委務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從以上公布國務院各委員會的命令內容來看,委員會制定的規章不是由該委員會的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而是所謂的委務會議決定的。委務會議通常是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組成。這顯然不符合立法法規定。
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墒枪P者特意從網上查詢國務院各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時發現,雖然稱委員會,但是只設置了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或者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并未設置委員一職。其中,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達7人之多,已經超出了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二至四人。這些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違憲。
筆者認為,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各委員會中配備“委員”一職。各委員會制定規章時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由該委員會會議決定,而不是由所謂的委務會議決定。將來修改憲法時考慮取消委務會議這一會議形式,委員會的重大問題一律經委員會會議決定。
原文標題:高偉:國務院各委員會規章的決定程序應當依法進行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