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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偉:關于制定《憲法宣誓法》的建議

    發布時間:2021-06-02 作者:高偉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習近平總書記在對上述全會決定所作的說明中是這樣解釋的: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有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各國做法不僅相同,一般都在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樣做,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增加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稱宣誓制度決定),對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和程序等作了規定。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對該決定進行了修訂。從而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了國家意志。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從而為憲法宣誓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
            
        小編認為,宣誓制度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雖然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應當屬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原因很簡單,因為它不是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的。
            
        由于憲法宣誓制度剛剛建立,缺乏經驗,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進行規范,不過這個決定只有十條規定,比較籠統,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實踐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小編建議如果條件成熟時,應該制定一部憲法宣誓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在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加以提煉固定下來。
            
        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宣誓制度決定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作了詳細的規定。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的主體和組織,只是規定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小編認為,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盡量由法律規定,哪怕是重申相關法律規定也好。那么那些地方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呢?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個別的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至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另外,在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憲法宣誓儀式由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組織。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憲法宣誓儀式由人民檢察院組織,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該人民檢察院分院組織。
            
        此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另外,各國家機關招錄的公務員就職時也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負責招錄的國家機關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時其中第七項規定:“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建議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武裝力量成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或者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單位組織。
            
        宣誓儀式以單獨宣誓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 宣誓人誦讀誓詞完畢后,分別報告自當選或者被任命的職務全稱和姓名。
            
        為將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的觀念根植于每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內心深處,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任務,所以國家工作人員除了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外,還應當在每年的國慶節前夕和國家憲法日各國家機關組織本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以各種方式面對國旗和國徽重溫憲法誓詞。
     
     
     
        原文標題:高偉:關于制定《憲法宣誓法》的建議
     
        原文來源:立法網微信公眾號
     
        (立法網 高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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